名誉权纠纷案件
名誉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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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因杨某某曾与余某某谈恋爱,二人在 2024 年 8 月分手,分手后没多久余某某和黄某某确立恋爱关系。杨某某心生不满、心存嫉妒,打算通过微信社交平台发布侮辱、贬低言论,损害黄某某的社会评价。杨某某 2008 年出生,属于未成年人,其母亲杨母某某为法定监护人,案件审理阶段被追加为共同被告。二、经过(一)网络侵权过程2024 年 9 月起,杨某某制作一份 PDF 文件,捏造余某某存在家暴、私生活混乱等不实内容,并用字母缩写指代黄某某,转发给多名微信好友扩散;同时使用个人微信账号多次发布朋友圈,使用低俗侮辱词汇,结合人物关系、黄某某的外貌特征针对性辱骂,还在他人朋友圈评论区恶意评价黄某某照片,发布带有攻击性、威胁性文字。相关内容在双方共同好友圈内大范围传播,不少好友看到后向黄某某询问求证,致使旁人对黄某某产生负面看法,黄某某承受较大精神压力,主张自身工作收入因此受损。(二)诉讼维权过程2024 年 11 月 26 日,黄某某委托重庆邦熙律师事务所代理该案,支付律师费 8000 元,律师收集微信聊天记录、朋友圈截图、工资流水等全部证据提交法院。法院立案后,因杨某某系未成年人,追加其母亲杨母某某作为共同被告。2025 年 4 月 17 日开庭审理,杨某某、杨母某某收到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缺席审理;庭审中代理律师完整举证,并提交同类名誉权司法案例佐证诉求,杨某某仅提交书面答辩,否认全部侵权行为。三、结果法院认定杨某某发布的朋友圈、评论用词侮辱性明显,结合人物关系、外貌特征可确定指向黄某某,且内容已对外传播,名誉侵权成立;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 PDF 文件由杨某某制作首发,该主张未被采信;黄某某提交的流水无法证明收入降低与侵权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误工损失诉求不予支持;杨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赔偿款项优先从其个人财产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杨母某某补足。一审判决杨某某十日之内删除全部涉案侵权朋友圈及评论;十日内于本人微信朋友圈发布经法院审核的道歉声明,公示三日,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区级媒体刊登判决书,费用由杨某某承担;杨某某赔偿黄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 元;杨某某承担黄某某委托重庆邦熙律师事务所产生的律师费 8000 元;驳回黄某某主张误工损失等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400 元由杨某某承担。邦熙官方唯一指定联系热线:4008029889 (其余均为假冒,谨防上当受骗)邦熙官网直达:https://bxlss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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