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工伤纠纷

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邦熙律所 · 承办律师

重庆邦熙律师事务所专业团队

一、事情起因2024 年,某生物科技公司承接大渡口区某矿区生态修复改造项目,该公司通过娄某某召集务工人员进场开展苗木栽植工作。务工人员向某某受娄某某邀约前往案涉项目工地提供劳务,双方约定劳务报酬按工日结算。2024 年 11 月,向某某在栽植苗木作业时,因苗木重量过大,劳作过程中腰部受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腰椎骨折,伴随肝功能不全、轻度贫血,住院接受手术治疗,产生大额医疗开支。事故发生后,用工单位仅垫付部分医疗款项,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某某委托重庆邦熙律师事务所处理本次人身损害维权事宜,律所指派专职律师承办该案。二、事情经过委托收案与证据梳理 重庆邦熙律师事务所接受向某某委托后,签订民事法律服务委托合同,授予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权限,承办律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分板块收集全套案件证据:调取涉事生物科技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留存工地现场照片、固定两名工友书面证言,完整整理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案、手术记录、费用票据等全部医疗材料。诉讼前期程序推进 承办律师结合伤情,向受理法院提交司法鉴定申请,申请对伤者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专业鉴定;同时提交追加被告申请书,申请将召集务工人员的娄某某列为共同被告,便于法院完整查清各方权责;后续根据鉴定结果变更诉讼请求,同步提交证人出庭申请,申请目击工友到庭佐证受伤全过程。庭审双方争议焦点 案件由江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三方各持不同主张:涉事生物科技公司辩称,已与娄某某成立承揽关系,伤者系娄某某雇佣,自身仅承担轻微选任责任,伤者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也应自担损失;娄某某辩称,仅起到介绍务工作用,未承包项目劳务,与伤者同为该生物科技公司务工人员,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方代理律师(重庆邦熙律师事务所)举证质证提出,双方未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务外包、承揽书面协议,伤者实际为该生物科技公司提供劳务,企业未落实安全培训、未配备安全防护措施,应对伤者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司法鉴定结论 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伤者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 180 日、护理期 90 日、营养期 90 日,相关鉴定费用由伤者先行垫付。三、处理结果法院事实认定 法院审理后采信重庆邦熙律师事务所代理意见,认定涉事生物科技公司与娄某某仅就劳务单价进行口头沟通,无有效承揽、外包书面协议,向某某与该生物科技公司直接建立劳务关系,娄某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认定向某某作业时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涉事生物科技公司承担 70% 事故责任,伤者自行承担 30% 责任。各项损失核算 法院结合 2024 年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司法鉴定意见、医疗票据等证据,依法核定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全部损失金额。最终判决结果 扣除涉事生物科技公司事前垫付的医疗及补偿款项后,判令该生物科技公司限期向向某某支付剩余赔偿款项;案件诉讼费用按照双方责任比例进行分摊。 本案经重庆邦熙律师事务所全程代理,完整走完立案、鉴定、开庭、举证质证全流程,当事人合法人身损害赔偿权益得到法院生效判决支持,案件顺利办结归档。

免责声明:本案为真实案例,已对当事人信息做匿名化处理。案件结果受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多重因素影响,不能作为同类案件胜诉保证。如您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预约专业律师面谈。

遇到类似问题?

如果您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欢迎联系我们进行免费咨询。

立即咨询
微信咨询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