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涉嫌销售假药
邦熙律所 · 承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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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情起因永川区公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线索:罗某某自 2023 年 2 月起,向唐某某提供药材原料交由其加工药丸,后续通过短视频平台宣传、熟人引荐等渠道,添加他人微信后邮寄售卖 “好药丸”“风湿丸” 相关产品,按疗程定价对外销售。经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认定,涉案五类药丸均属于假药,公安部门遂以涉嫌销售假药罪对罗某某开展侦查。二、事情经过涉案人员罗某某为本地中草药摊贩,2024 年 6 月 20 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公安刑事拘留,同年 7 月 18 日办理取保候审;2024 年 10 月 23 日检察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次日由公安执行取保,该案委托重庆邦熙律师事务所魏某某担任辩护人。公安侦查终结后,于 2024 年 10 月 23 日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 2025 年 1 月 17 日将案件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公安完成补侦工作后,于 2025 年 2 月 17 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二次核查全部案卷材料,即便经过补充侦查,现有证据仍无法完整证实罗某某存在销售假药的犯罪行为,案件事实认定缺少充分证据支撑,达不到法定起诉标准。三、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检察机关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不对罗某某追究刑事责任。办案过程中扣押的五类涉案假药,交由原扣押机关统一依法没收处置。相关被害人若对本次不起诉决定存有异议,可在收到文书起七日内向对应检察分院申诉,申请提起公诉;也可跳过申诉流程,直接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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