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纠纷案件办案纪实
合同纠纷

合伙合同纠纷案件办案纪实

邦熙律所 · 承办律师

重庆邦熙律师事务所专业团队

一、事情起因苏某某、张某某二人与罗某某于 2024 年 8 月 1 日签订《股东合作协议书正规版》,协议约定三方共同出资各 4 万元,拟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旅拍经营,经营场地约定为洪崖洞相关商铺。协议签订当日,罗某某全额向苏某某转账 4 万元出资款,张某某也完成 4 万元出资交付。 三方后续并未登记设立约定的有限公司,实际以苏某某名下个体摄影门店开展合伙经营,日常通过微信群对账、每日按股份分配经营利润,房租、物业、人工等成本由三方共同分摊。合作至 2025 年 2 月后,三方因门店经营、费用分摊、运营管理产生重大分歧,罗某某提出退伙并要求全额返还 4 万元投资款,各方协商无果,罗某某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解除合伙协议、两名被告连带退还全部出资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苏某某、张某某收到诉讼材料后,委托重庆邦熙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一审应诉。二、事情经过委托与证据筹备阶段 2025 年 6 月,苏某某、张某某与重庆邦熙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合同,委托律所指派律师处理本次合伙纠纷一审案件。承办律师梳理全部案件事实,全面收集合伙协议、微信转账凭证、经营对账聊天记录、商铺租赁、物业缴费、合伙采购物资等全套证据,厘清三方合伙实际经营收支、分红、成本分摊完整脉络,明确案件核心抗辩思路:合伙已实际开展经营并产生分红,原告无权直接全额收回出资,合伙终止应当先行清算,划分各方应承担经营成本后再结算剩余款项。庭审审理阶段 2025 年 7 月,案件在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当庭提交合伙协议、转账记录、微信群聊天记录,主张协议约定公司未成立、门店长期停业导致合同目的落空,要求全额返还投资。 重庆邦熙律所代理律师代表两名被告当庭质证、答辩并举证: 一是案涉协议名义为公司章程,实际三方成立个人合伙,且已持续经营数月、每日完成利润分配,原告已实际领取多笔分红; 二是门店短暂停业系各方矛盾导致,并非被告单方过错,合伙经营产生房租、物业、设备购置等固定成本,原告退伙必须分摊对应经营支出; 三是微信群聊天记录仅能证明三方产生分歧,不能直接认定合伙无需清算即返还全款。 庭审中法庭组织事实询问、双方辩论,庭审结束后给予各方一个月庭外和解期限,期间各方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方案。法庭清算核查 法院结合双方全部证据,对合伙投入、经营成本、物资残值综合核算:确认苏某某未现金出资,原有门店场地、设备物资计入合伙经营成本,酌情认定三方需共同分摊该笔成本;同时核算 2025 年 3 月后原告未参与经营前产生的房租、物业、杂费等应由原告承担的分摊金额,用于抵扣原告原始出资。三、处理结果实体判决结果 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① 确认三方 2024 年 8 月 1 日签订的《股东合作协议书正规版》于 2025 年 4 月 4 日解除; ② 苏某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罗某某退还扣除原告应分摊合伙成本后的剩余投资款一万余元; ③ 驳回罗某某要求张某某承担连带退款责任、主张全额 4 万元出资及对应资金占用利息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与苏某某平均分担。案件收尾 该案于 2025 年 10 月办结,重庆邦熙律师事务所完成全部代理工作,整理完整案件卷宗归档。本案中承办律师通过完整梳理合伙经营全部收支证据,向法院清晰呈现合伙共担风险、经营成本共担的核心事实,最终大幅缩减两名被告所需退还的款项金额,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苏某某、张某某的合伙财产权益。

免责声明:本案为真实案例,已对当事人信息做匿名化处理。案件结果受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多重因素影响,不能作为同类案件胜诉保证。如您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预约专业律师面谈。

遇到类似问题?

如果您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欢迎联系我们进行免费咨询。

立即咨询
微信咨询电话咨询